台灣團體諮商與治療研究學會理監事提名辦法

第一條    台灣團體諮商與治療研究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提高理監事選舉的公平與效率,並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五條,特訂立本辦法。

第二條    本會設理事九人,後補理事三人;監事三人,後補監事一人。理事、監事被提名人經理事會提出加倍參考名單後,由會員大會圈選之。

第三條    本會理事與監事候選人資格如下:
  一、入會滿一年之有效會員資格(學生會員、團體會員、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除外),並且未遭本會停權者。
  二、且經下列程序之一為候選人者:
   (一)經本屆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名者。
   (二)獲有效會員推薦且經本屆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名者。
   (三)自薦候選且經本屆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名者。
  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名後,被提名人應出具願任同意書,再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列入候選之參考名單。

第四條    有效會員推薦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名人選時宜考量區域、性別及專業領域等之多元性與代表性。

第五條   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實施,並上網公告,修訂時亦同。